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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内线”不是“救命稻草”
时间:2007-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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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广东今年将在全国率先引入“受权人”管理模式,陆续在300多家药企中安插质量管理的“内线”,力争从源头上为药品质量把关。
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处处长苏盛锋介绍,所谓“受权人”制度,是指得到授权的有资质人士(受权人),对所在企业的药品质量负有最终责任,若出现质量问题,“受权人”将有可能受到起诉。为此,广东还制订了《药品生产企业受权人制度》,明确规定“受权人”拥有了法律规定的决定权和否决权。比如对每批成品放行、制定内控质量标准、不合格品处理、产品召回等有决定权。
仅仅从制度的设计上讲,“受权人”管理模式似乎从源头上为药品质量把关。然而,笔者不得不指出,在药企中实行“受权人” 管理模式,期望其发挥制度的作用,是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的;离开了这一前提条件,其作用和意义将受到极大的限制。这个前提条件就是:政府主管部门本身的监管工作已经相当到位、企业自身的质量管理已经相当的正规化。
反观推行“受权人” 管理模式的客观现实基础,许多地方和不少的药企并不具备。原来有“齐二药”、“欣弗”等假药案,最近又冒出来了一个“佰易”事件。这一系列假药案的出现,暴露了同样一个问题: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相当的脆弱,药企内部管理漏洞巨大。在此情况之下,想仅凭“受权人”制度就从源头上把住药品质量,无疑过于理想化,甚至是缘木求鱼的幻想。
尤其是,“受权人”虽然“必须接受药监部门的管理”,但其实他的身份是企业的员工。换言之,尽管“受权人”相当于药监部门在企业内部安插的一个质量管理“内线”,但在复杂的社会背景关系与自身的实际利益考量面前,“受权人”究竟是听命于药监部门,还是他的老板呢?答案不言而喻。或许有人会反驳,“受权人”对所在企业的药品质量负有最终责任,若出现质量问题,“受权人”将有可能受到起诉的。这个道理同样过于理想化——别忘了,任何再严厉的法律,都只是对敬畏它的人才起作用,抢劫要坐牢,杀人要偿命,不是照样有人要犯吗?所以,不能说药监部门在药企安插质量管理“内线”不起作用,但期望不可过高,更不能将其视为杜绝假药事件发生的“救命稻草”。
仅凭“受权人”制度就从源头上把住药品质量,无疑过于理想化,甚至是缘木求鱼的幻想。 □金卯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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