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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定 准入关口收紧

来源:39健康网 时间:2008-07-10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近日印发。卫生部医政司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规定》进行了解读。他说,《规定》总结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14年来的基本情况,适应了当前规范卫生行政审批行为、严格医疗机构准入的需要,将从行业入口上控制当前医疗机构数量过多、过滥的现象。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改革,放开民营资本进入医疗市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越来越多。其中也出现了医疗机构数量失控、质量下降的情况,“诊所一条街”、“诊所比厕所多”、“广告医院”等现象引起社会关注和群众的不满。新规定正是针对目前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新对策。

  没做规划无权批新机构

  《规定》明确,没有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规划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医疗机构。新审批设置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规划,否则不得批准。

  解读:当前的医疗机构不是太少,而是太多,甚至泛滥,很多地方都出现了“诊所一条街”的现象。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审批没有规划。新规定强调规划的意义就在于从源头上控制医疗机构数量过多的情况。

  有了书面文件还要过现场审查关

  《规定》要求建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要组织现场审核专家组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形成书面意见。

  解读: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现场审查的内容,从硬件到软件都要现场审核。条件要符合要求,人员要考试考核,避免申办人员以书面材料蒙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也是新内容。

  没标准的专科医院不许批

  《规定》明确,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

  解读:一些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专科医院的审批上较乱,批准后给卫生监管带来很大麻烦。新规定明确只有卫生部有制定基本标准的权力,地方不得擅自批准。

  开胸、开颅不是谁都可以做

  《规定》要求严格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的医疗服务项目,专科医院原则上只能核准与其所属专业相关的诊疗科目。

  解读:有的医疗机构申请了专科医院,但是什么都干,妇科、骨科、神经科,无所不包。有的乡镇卫生院也敢做开颅手术,严重危害医疗安全,要严加约束。

  命名不许拉大旗作虎皮

  《规定》要求不得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难以判断识别名称或不能把握的,要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含有“中心”、“总”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

  解读:这些都是新要求,特别提示地方自己不能把握的,要请示上级。

  扫除执业模糊空间

  《规定》明确,申请设置“其他诊疗机构”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未经卫生部备案同意,不得核定“其他诊疗机构”。

  解读:目前医疗机构类别共有13类。其中包括门诊、医院、乡镇卫生院等12类,都有明确类别名称;最后一类是其他,相当于无名无姓。新规定强调只有卫生部有权力明确其他类别,防止申请人和地方利用政策的模糊空间。

  档案管理有据可查

  《规定》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医疗机构建立一套包括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校验、处罚等内容的完整的医疗机构管理档案。

  解读:档案管理要有据可查,经过谁的手,当时主管负责的医政科长、处长、卫生厅局长签名要完整,避免出现问题后找不到负责人,也便于追究责任。

  层层加密监管体系

  集体审议同级监督。《规定》要求建立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解读:要求在申请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事项上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体现了民主决策、权力监督,防止出现审批上个别人说了算。

  公示制度下级监督上级。《规定》要求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

  解读:原来没有这个规定。实行公示制度主要是充分考虑群众意见。

  备案管理上级监督下级。《规定》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应当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详细报告审核结论 、批准事项等情况。

  解读:备案管理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管。配合新规定,还制定了新的备案表格、回执等,已经印发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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